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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实行强制...
嗯,是的。劳动教养是指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对他们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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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指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对他们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学习劳动生产技术,树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行政处罚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目前中国大陆已经着手建立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是一种刑事处罚 后者。 劳动教养是什么性质的处罚决定于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行为性质和劳动教养立法宗旨。从8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其所处罚的对象是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间地带”的那部分人,所规范的行为为“刑法边缘行为”或曰“准犯罪行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不是对已然犯罪的简单回顾和惩罚,而是在刑事司法制度的“上游”对未然犯罪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劳动教养实行的不是刑罚处罚所遵循的罪刑均衡或过罚相当的“公平”效应,而是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防患于未然”;劳动教养工作的着眼点不是靠威慑、隔离来实现排害目的,而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把违法犯罪者改造成为新人。(参见高莹《劳动教养立法新探》,载《中国监狱学刊》,1995年第2期,第25页)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劳动教养类似国外的保安处分。据此,笔者认为,未来的劳动教养法可将劳动教养的性质表述为:劳动教养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实施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罚处罚的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对其进行矫治、教育、改造的一种司法(保安)处分或非刑罚方法。将劳动教养改变成为一种司法处分,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既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战略目标;也符合世界许多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八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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