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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如何界定

2020-05-12 2,92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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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四、其他情形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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