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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宜生育、暂缓生育或慎重生育?

2021-11-25 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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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宜生育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在男女双方的近亲中都患有同一类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等; 2、男女双方虽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如怀孕将不能保障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 暂缓生育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病,尤其在这些器官的功能不正常时不宜受孕。孕前夫妇双方身体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精子、卵子的健康; 2、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不宜受孕。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病毒性脑炎等,易造成胎儿畸形,因此在治愈后方可受孕; 3、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应暂缓怀孕,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 4、女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不宜受孕。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受孕前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受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 慎重生育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30岁以上才开始生产的女性称为高龄产妇。和25岁的产妇比较起来,高龄产妇在妊娠期间发生妊娠中毒症的百分率和使用帝王切开术、吸引分娩、钳子分娩,以及造成新生儿假死(昏厥)的百分率都很高,主要是因为产道的伸张力不够,胎儿通过它需要很多的时间,以致生产前的阵痛减弱,分娩时间延长; 2、孕妇患有心脏病; 3、孕妇患有糖尿病; 4、孕妇患有色盲、血友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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