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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训诫的六种情形

2023-01-11 3,87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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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可以训诫的六种情形如下: 1、未成年人相关 (1)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保安服务管理相关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信访相关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a、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b、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C、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d、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e、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f、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拘留所相关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1)哄闹、打架斗殴的; (2)殴打、欺侮他人的; (3)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4)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5)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看守所相关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6、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相关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2)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3)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4)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5)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6)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的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经梳理,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人员予以训诫,并适情开具训诫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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