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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的法律规定

2023-05-16 3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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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票据背书质押或者票据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 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综上所述,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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