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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2021-09-28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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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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