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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需要注意事项

2021-11-12 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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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如下: 1、合伙人必须二个以上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 5、其他注意事项。 合伙开公司流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9、资金划拨证明可以签订股东协议,将各自出资的数额,及公司名称,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管理,盈余的分配,入股退股等等内容,在协议里面明确一下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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