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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含哪些

2024-05-10 1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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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n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n(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n(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n(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n(四)债券的发行日期。\n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n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n(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n(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n(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n(四)债券的发行日期。\n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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