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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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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决定权的股票,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股票的上市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的收购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协议收购和公开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实现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转让股份,以达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二、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三、任意公开收购和强制公开收购。任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强制性公开收购指收购人在法定情况下必须依法进行的公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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