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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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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 1.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2.政府职能不明。政府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被收购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章程取得被收购股东大会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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