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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被办案单位扣押的物品问题

2021-11-25 15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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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被办案单位扣押的物品,如果和案件有关的,案单位就会随案移交到检察院或退还受害人,与案件无关的,应该退还当事人。 如果没有给你退还,你可以到案单位询问,并依法领回你被扣押的物品,不需要带证件。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不再进行迁移户口,因此,你不需要再补户口。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扣押嫌疑人物品的,应当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清单上应注明被扣押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等等,一式两份,交被扣押人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上有办案人签名,被扣押人签名,还有见证人签名,你拿着扣押物品清单就可以去领取了。 如质疑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公安机关如过因为保管不当导致扣押物品丢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规起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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