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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牺牲或病故时退役医疗保险金如何给付

2024-05-16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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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规定: (1)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3)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3.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人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人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4.晋升为军职或享受军职待遇的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 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5.师职以下人员退役时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6.义务兵、学员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7.入伍前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衔接?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8.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如何转移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第1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如何转移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接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第3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同时,第4条规定: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11.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根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3条和《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12.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如何转移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第6条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入伍所到部队后勤部财务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并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经银行汇至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 第7条规定: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收到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后,应当在15天内为其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3.义务兵入伍前已参加城镇医保,退役后如何衔接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第8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通知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4.军人服役年限是否可以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第9条规定,军人服役年限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15.军人牺牲或病故个人账户怎么办?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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