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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

2023-05-10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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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1、第一优先级:孰早原则; 2、第二优先级:服务完成的当天; 3、质保金; 4、预收款; 5、风险识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共分两个阶段: 1、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这一阶段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表述是: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2017年7月1日至现在,财税〔2017〕58号将“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删除了,但并没有明确说,预收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待以后期间业主扣回预收款时再向业主开具带税率发票时,应当按照计量全额开具,且预收款发票无需再收回。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在实际扣回预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争议,还要看合同约定的哪天扣回。
法律依据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 一、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具体征收方式,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而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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