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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哪一年颁布

2023-12-07 1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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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 2013年1月16日在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通过了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细规范了处罚层次,对完善信息网络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1、电子环境。作品的传播是在电子环境下,无论采取的是有线方式还是无线方式进行的。 2、公开性。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也就是排除点对点的传播,如发电子邮件等。即使在电子邮件中传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不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提供者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只有作者或者经过作者许可后,才能将作品上网传播,任何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提供上网,要承担责任,至于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管上不管下”。 4、交互性。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这是网络传播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该权利区别于其他几种传播权的本质特征。网上传播的作品,公众可以自己决定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可以在传播的同时,也可以在以后的时间内,并且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 综上所述,在网络上如果非法的发布其他人的信息造成的恶劣影响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较轻微的就是要赔礼道歉,如果比较严重的到时候可能会构成犯罪了。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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