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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可以提前终止租房合同吗

2024-05-04 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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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为房东或出租方,其享有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之权力,但此权力仅限于在租约期满之前行使,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两大类型及四种状况:第一大类型包括两项状况: (1)事先约定的合同解除:若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署租赁协议之时,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协议的相关条款,或者在实际履行协议期间,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以取代原有的协议,那么在满足上述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出租方便可行使提前解除协议的权利; (2)协商一致的合同解除: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协议,则出租方也可据此行使提前解除权。 第二大类型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以下四种状况之一时,出租方无需考虑承租方是否有解除协议的约定,即可行使提前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六个月以上;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房屋;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n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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