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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0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4-07-08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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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及其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采取相应的隔离、封存、留验、消毒、扑杀、销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补消毒,对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或者证物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重检,现场补检、重检不能定性的封存留验; (四)对没有消毒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补消毒; (五)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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