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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2020-04-16 87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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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1、概念: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分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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