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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自认与认诺的区别是什么

2021-11-27 11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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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自认与认诺的区别如下: 1、自认是指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通过诉讼承认或通过调解放弃争议; 2、认诺是指以诉讼请求为对象的认诺,是当事人基于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施的关于民事案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 认诺即义务人在特殊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特殊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自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自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被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其中比较重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自认做出的时间和场所不同可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2、根据自认主体的不同,自认可被分为本人的自认和代理的自认; 3、根据自认是否附加条件分为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 4、根据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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