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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2021-12-14 2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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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如下: 1、在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的企业中的在岗在职人员;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 3、本市户籍,并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非本市户籍,在南京无自有住房,并且5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人才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人才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一条  A类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五)“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A类人才。 (六)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第二条  B类人才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等。 (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四)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五)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六)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七)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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