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合同成立必须要有哪些条款

2021-04-02 15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 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