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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

2024-05-16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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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n(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n(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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