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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丢失乙方开具的发票合理吗

2020-11-26 60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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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票管理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丢失发票应负法律责任。这类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即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发票管理义务而造成发票丢失。依照规定对已取得的发票进行保管,是发票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而义务不由义务人随意处分为一法律原则,一旦违反,将承担法律后果。显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当事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自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处罚。二是没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由于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发票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负有过失责任,即负有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过于自信过失(轻信可以避免)。显然,当事人主观上仍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应结合具体事实,当事人过失大小,造成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这一情况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发票被盗,而在保管措施相当严密的情况下,发票被盗是可以避免的。故对发票被盗即丢失,当事人虽无主观故意却负有过失责任,税务机关也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发票管理相对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现实中造成发票丢失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丢失发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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