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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228条第三款规定

2022-04-14 422人已浏览
  • 胡梦蝶律师

    胡梦蝶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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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228条第三款规定是:对由于国家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是征收,而导致的无权变动进行规定。通常的物权变动有其相应的生效方式,比如一般动产的变动在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的变动则在登记时生效。因法院、仲裁机关等机构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是国家征收而变动的物权,在文件生效或决定生效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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