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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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