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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

2021-12-14 106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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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肥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如下: 1、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 2、全年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每千瓦时电加价5分钱; 3、全年超过42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每千瓦时加价0.3元。 根据相关规定,合肥市居民生活电价为0.5653元/千瓦时,商业电价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实现同价,不满1KV按0.8895元/千瓦时执行,城乡中小学办公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城乡各类用电客户实行同网同价,即同一用电性质,在城市、郊区、农村执行同一价格。 居民客户生活电价采用两时段: 1、平段,8:00--22:00 电价0.5953元/千瓦时; 2、谷段,22:00--次日8:00 电价0.3153元/千瓦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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