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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条件与限制,法律怎样规定

2023-08-03 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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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普通合伙人条件与限制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换的条件如下: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普通合伙人条件与限制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关注律师,带你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n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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