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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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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大于有限合伙人。二、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第三,在禁止竞业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且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四、财产份额质量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量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让时,只需按规定通知即可。六、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也可以出资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资劳务。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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