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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2021-11-14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大于有限合伙人。二、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第三,在禁止竞业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且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四、财产份额质量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量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让时,只需按规定通知即可。六、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也可以出资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资劳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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