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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人有什么特点

2022-06-17 190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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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隐名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隐名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律行为。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告知第三人其代理身份。对于第三方,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与委托人无关; 2、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 3、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第三方也不能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强制禁止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隐名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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