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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归女方改姓名需要什么

2022-12-16 1,3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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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孩子归女方改姓名需要以下内容: 1、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3、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a、《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b、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c、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d、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e、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f、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a、《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b、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c、公证机关公证书; d、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e、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f、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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