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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改动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就可以为孩子更改姓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一般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离婚后要更改子女姓名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法定情况下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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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父亲A以母亲B将女儿更改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无奈之下,B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只好将A诉至法院。2012年B与A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女儿由B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4年1月B将女儿姓氏由父姓改成母姓。父亲A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被告A以除非将女儿姓氏改回来才会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应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每月支付其女儿抚养费3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1、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改姓不改姓不是拒绝支付抚养的理由,离婚后,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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