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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一般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离婚后要更改子女姓名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法定情况下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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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一般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离婚后要更改子女姓名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另外的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一般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离婚后要更改子女姓名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另外的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下面是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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