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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放在哪里

2020-11-17 3,2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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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档案托管对象:凡是各类单位劳动人事档案和个人自留档案需要存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均可托管存放,根据个人自愿,可长期或短期托管,存转自由。 二。档案托管地点:需要托管存放的档案,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到市就业办申请办理。 三。档案托管内容:个人和单位托管档案的,可以委托劳务开发中心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自愿交纳的各种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托管人员代办退休手续,协助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档案材料,以及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和传递的相关档案材料。 四。新建劳动档案:劳务开发中心为各类务工人员、乡镇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及大中专毕业生等劳动者个人新建劳动人事档案,并依此作为办理调动、退休等手续依据,新建档案后同时享受上述档案托管内容同等待遇。 五。档案托管作用: 1、对接近退休年龄段的企业职工个人,原单位无能力交纳社会保险金、个人又自愿续交的,档案托管后由中心延续交纳个人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代办退休手续。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不再领取失业金的职工,个人自愿交纳社会保险金者,档案托管后,由中心延续交纳个人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代办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作用尤为重要。 3、延续劳动者的职业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避免个人和单位劳动人事档案的无故缺失。 六。档案托管意义:劳务开发中心为个人和单位开办劳动人事档案托管业务,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健全整个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材料,进入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保管原始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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