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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租房年审不通过会怎样

2020-02-24 28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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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承租人不再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为承租人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相应权限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按届时市场租金水平计缴承租期租金,同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及车辆等状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七)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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