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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交交通诉讼费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4-04-19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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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减交交通诉讼费的情形有: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n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n(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n(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n(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n(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n(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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