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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07-14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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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固定期限合同】金融危机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规定的建议《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如果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铁饭碗”,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但不必讳言,如此之多的人对一部法律产生误解,那么也要检讨一下这部法律本身让人误读的原因。虽然我们无意评述或争论劳动合同法的是与非,毕竟这部法律已经出台、已经生效。但是,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本身确实存在某些瑕疵,尤其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款的个别规定,就存在一些模糊地方。除上述分析之外,还有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就缺乏可操作性。该条规定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强制的惩罚性双倍工资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在于,该款只规定了支付起点,而没有终点。如果解读为用人单位违法则应该从违法之日起永远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显然是不现实的。并且在支付双倍工资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也不甚清晰。是解除了合同关系呢,还是维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抑或是既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些模糊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在解释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地衡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适度地维护劳动者作为弱者的利益,又不能涸泽而渔,倾用人单位的所有去实现劳动者的高福利,这样只能导致企业支撑不下去,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来源。理性的司法解释,可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提升其被实际遵守的程度,从而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同样存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裁员,其中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这个“严重困难”如何衡量,《实施条例》也没有进一步界定,在司法过程中只能由法官做判断,因此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极大的困难,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而裁员、减薪是常见的做法。此时,企业在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法官应当考虑当前的经济背景,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将法律的天平往用人单位倾回一些,以满足企业自救的要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挽救尽可能多的企业以维护经济的良性运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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