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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支现金违反什么规定

2020-01-19 1,33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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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财务利用账户进行坐支操作的,如果没有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可以作出警告的处罚,但该规定已经废除。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七)互相借用现金的;(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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