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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虚假学区房会被罚吗

2024-05-05 1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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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若开发商以“学区房”为名进行虚假宣传,那么便应当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往往会利用消费者对子女教育问题的高度关注,在教育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统一规划的学区信息时,通过各种广告手段声称其出售的房屋属于优质学区,然而实际上这与事实并不相符,并且对消费者的购房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理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即便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将其承诺所售房屋为优质学区房的条款明确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但这一承诺仍然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当该承诺无法实现时,房地产公司仍需根据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我们建议您在决定购买所谓的“学区房”前,务必先向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切勿轻易相信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保持理性和审慎的态度进行购房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n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n(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n(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n(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n(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n(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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