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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法院不能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2023-03-03 253人已浏览
  • 黄剑凯律师

    黄剑凯律师合伙人

    广东融湾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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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套房法院不能执行的条件有两种: (1)一种是被执行人以及其抚养人名下的唯一房产; (2)第二种是被执行人和家人唯一生活必须的房子。人民法院是不可以执行的。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具体如下: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8、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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