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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职权

2023-05-20 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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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方法如下: 1、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2、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4、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具体程序如下: 1、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检察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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