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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

2024-05-26 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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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法指派朱攀律师担任聚众斗殴案的被告人陈ⅹ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ⅹ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ⅹ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事情的起因来看,被告人陈ⅹ并没有参与顺安网吧内的打斗,也没有邀约、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众斗殴的犯意和行为。 1、从客观行为来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陈ⅹ参与实施了斗殴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陈ⅹ在接到方剑明的电话后赶往清溪小区时并未携带任何刀具或者其他器械;在方联林、方平、方晶三人持刀冲在前面时,被告人陈ⅹ走在最后;被告人陈ⅹ站在清溪小区门口的花坛缺口处看,没有动手,后来看到刘有金(余仔)、刘治峰(三妹)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从大观园那边走过来,余仔用手中的砍刀将其砍伤,陈ⅹ逃到网吧门口后又折转方向,经过清溪小区到清溪小区西侧大门(靠近家家乐超市)处等待警车和救护车的到来。由此可见,被告人陈ⅹ没有实施“斗殴”行为。 2、被告人陈ⅹ供述说:“喊我过去打架,我本来不想去,但不去又不行,如果不去‘花吊’他们要打我,我就去了”,由此可见在主观意愿上陈ⅹ也没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而是有一定被胁迫的因素在里面。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事情起因、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意愿上来说,被告人陈ⅹ在本案中都不是积极参加者,只能算是一般参加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ⅹ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ⅹ在聚众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人,只能算作一般参加者,同时也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使能够认定为聚众斗殴,但由于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情形,也不应予以刑事处罚。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宣告被告人陈ⅹ无罪,或者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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