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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
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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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一些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为了报复他人,或者抢地盘等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那么,聚众斗殴罪该如何辩护?下面为大家整理一份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供大家参考。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表明,刘**于2014年3月29日晚以被故意伤害名义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初查,并对聚众斗殴张**等人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口头传唤刘**,刘**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斗殴另一方嫌疑人张**同案犯陈**,在张**到案后,办案民警直接电话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办案民警多次敦促下,陈**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一审判决仅仅认定本案受到传唤归案的陈**系自首,而同样受到传唤归案的刘**却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于法于理都明显不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刘** 在案发后主动向派出所报案,虽然是以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名义去报案,形式上与自动投案有所不同,但刘**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思想上并不成熟,法律知识也有所欠缺,不可能正确意识到自己涉嫌的罪名。刘**在报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邀集他人斗殴的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而在受到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后,又第一时间到案接受调查,再一次如实供述了邀集他人参与斗殴的事实,随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刘**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刘**仅仅叫了孙*、胡**来帮忙,并未要求孙*叫人前来打架,没有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应认定为普通聚众斗殴。 刘**在2014年4月30日讯问笔录中供述:“除了孙*、胡**,没有叫其他人了。他们我都不认识,都是孙*叫来的,是他自己叫的。”在2014年5月12日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和孙*和胡**的一个朋友共三个人,什么都没有拿,后来孙*叫来的人拿了两把刀和两、三根铁棍;对方有四把刀,铁棍约五根左右。” 而根据孙*在2014年5月10日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对刘**、胡**、张**三个人先走路去,我要回家拿东西,然后我叫“兄弟”开车送我回家拿铁棍去了”。 通过以上供述可以看出,刘**并未让孙*叫人前来打架,也没有要求孙*拿器械来打架,刘**事先并没有预谋要持械斗殴,对于孙*叫来的参与斗殴的其他人,刘**事先也并不认识。所以,刘**没有同其他持械者形成聚众持械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参与持械斗殴的意思联络。 三、刘**并没有主动攻击他人,而是受到持械者的攻击,是斗殴的受害人 本案斗殴源于刘**和胡**等三人步行至**客家风情园时,被对方持械拦截,对方欲将刘**拉上汽车,孙*等人赶到,发生冲突,而对方又一伙人也赶到现场。刘**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赤手空拳,被动挨打,并在被追打过程中受伤。可见,刘**虽然参与了斗殴,但不属于持械斗殴,也没有主动攻击他人,属于斗殴受害人,对方将刘**和孙*打伤后逃离现场。 四、刘**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刘**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刘**主观恶性较小,完全是出于年轻气盛和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因为琐事赌气而参与斗殴的行为与其它那些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 3、刘**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刘**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进行了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刘**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应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刘**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且其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加上其正在理发店学习理发,家里也对该幼子抱予厚望,安全可通过矫正,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望二审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李x律师 xx年xx月xx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结伙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也可能是两人也可能是三人以上,结伙斗殴涵盖聚众斗殴,这更增加分析的难度,到底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还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因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质变点是什么如果以情节论,情节恶劣,何谓情节恶劣,如果以结果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 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 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 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法庭辩护词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在法庭上,写一份专业的科学的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会为您的官司带来意想不到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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