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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宣判程序

2024-05-22 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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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刑事法院宣判程序如下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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