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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的赔付范围有什么

2024-06-11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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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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