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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不能接种人群规定

2020-08-12 45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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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严重过敏体质,既往注射其他疫苗时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荨麻疹、皮肤湿疹、呼吸困难、血管神经性水肿或腹痛); 2.家族和个人有惊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癫痫史者、过敏体质者; 3.1个月内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 4.新冠肺炎既往感染者或核酸、抗体检测阳性者;患有惊厥、癫痫和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史者;患有血小板减少症者或者出血性疾病患者; 5.严重的肝肾疾病、药物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40mmHg,舒张压90 mmHg)、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各种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期; 6.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或者已被诊断为患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HIV感染、淋巴瘤、白血病或其他自身免疫疾病; 7.已知或怀疑患有疾病包括: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心血管疾病、肝肾疾病、恶性肿瘤; 8.处于哺乳期或妊娠期的妇女、在接种后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者; 9.已知或怀疑患有精神抑郁症或狂躁症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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