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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情况说明

2023-05-10 13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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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社保缴纳情况的方法,具体如下: 1、对于已经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来说,可以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而对于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来说,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提出补缴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补缴申请后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会打印一份《业务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申请人签字确认,然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不符合条件的,会当场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打印一份《办理情况回执单》给到申请人。 社保补缴申办条件: 1、参保人员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以申请补缴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 2、新农保、城居保政策实施时,参保人的年龄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前不足的年份应当逐年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足的年份可以选择一次性补齐,但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后的累计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5年; 3、因法院调解、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裁决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4、根据居转户的规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个人社保补缴需要准备的资料: 1、如果是因为没有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补缴的,需要准备参保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参保人的工资发放明细单; 2、如果是经法院调解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决定要补缴社保费用的,就需要带上相应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3、如果大家是补交最近六个月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去社保自助平台上面操作,此时需要带上补缴申请书、参保人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 综上所述,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如您遇到社保缴纳或医保报销等问题,可以直接到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或者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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