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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费用最后谁承担民事

2024-05-06 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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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为首先由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倘若该方最终获得胜诉判决,那么该当事人便有权向败诉方追索其所垫付的鉴定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依法应属当事人自行负担的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将以“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进行裁定,决定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n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n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n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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