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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与司法鉴定的费用的承担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但是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鉴定费在第十二条,即在诉讼过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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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包括两部分: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进而是适用该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的。那么鉴定费由谁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纠纷,法院都是需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审理的,若是需要对笔迹、录像等案件的相关证据有异议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在举证期完成。除非是有特殊的理由,比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了证据提供困难的,1此时坚定的日期可以往后延。
工伤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如下: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 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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