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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19世纪上半期德国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倾向

2020-10-02 43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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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正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基础教育和社会人文素质的培养,其对于一国的国民素质养成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的学前教育基于其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特点,突出社会公正和素质教育,对于我国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总体情况德国每年的新生儿约68万,学龄前儿童总数400多万,其中,三至六周岁儿童占半数,几乎全部入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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