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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防交通法基本定义

2022-08-04
简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决定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 涉及内容 据悉,《国防交通条例》于1995年施行。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新问题,本次意见稿完善了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对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平战转换机制等国防交通各领域进行了规范,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 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建造、购置、经营适合国防需要的民用运载工具,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税费减免、运营范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类别和范围,有关部门须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保障。 同时,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民用运载工具营运地域、经营权变更等情况。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国防功能,不得将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转让给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 意见稿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意见稿指出,若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等行为,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违反本法规定,拒不落实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民用运载工具应当贯彻的国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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